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