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文明行为规定,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将单位或者个人不文明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通报。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