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等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规定焚烧、抛撒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