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