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