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