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开展以城市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