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