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

(二)城市管理工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