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
(二)城市管理工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