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