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将部门职责范围、管理依据、工作程序、处罚标准、监督电话以及城市管理动态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中的问题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对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机关、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