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