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水域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水域水系控制线、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明确并按照规定形成绿化带;(二)水域水系控制线内,无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保持河湖干净、整洁;(三)水面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漂浮物;(四)岸坡、堤坝保持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