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营业场所以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边界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应当符合规定和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