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绿地内单处裸露地面不超过一平方米;(二)树池内应采用地被植物、有机材料、碎石等覆盖,无泥土裸露;(三)绿化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十厘米以上,无泥土溢出;(四)绿化设施保持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五)对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