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一条有效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出现污旧、破损、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