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出现污旧、破损、脱落等影响使用的,应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