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二十条有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美观,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四)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时更新、修复,超过审批时限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