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志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准确、规范、工整、美观,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

(四)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时更新、修复,超过审批时限的广告设施及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