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照明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设施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二)新建道路路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三)道路、广场等区域的公共照明设施及功能保持完好,出现破损及时维护;(四)同一条道路的路灯设施应当统一、整齐、协调;(五)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开闭时间、开启率、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