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有效公共停车场、道路的停车泊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及消防安全;(二)停车指引标志清晰、醒目;(三)停车泊位标线陈旧、破损的,及时修复;(四)车辆在泊位线内按指示标志停放;(五)停车泊位内无障碍物、堆放物,无废弃车辆停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