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政、公用、电力、通信等城市管线的设置,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各类管线应入地敷设,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

(二)对已有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将架空管线、楼体附着管线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设置;

(三)管线标志清晰,档案完备;

(四)管线出现脱落、断裂、倾斜等现象时,及时养护维修,废弃的及时撤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