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备案的维修单位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