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销售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其他添加剂的产品质量,依法采取监督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