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伪造、篡改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二)临时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三)用其他机动车替代检验;(四)减少被测气体的摄入量,或者稀释被测气体的浓度;(五)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真、失效;(六)其他弄虚作假、人为干扰正常排放检验的。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