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检验结果、检验视频、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事项;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