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检验程序、检验结果、检验视频、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有关事项;(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上传完整的检验数据、电子检验报告、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管理数据、资料,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