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三条有效开挖面积大于四千平方米(含)或施工期在七个月以上的工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围挡之后、土方作业之前安装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并与扬尘污染监管部门联网。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保证扬尘智能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