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施工期在三十天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不低于两点五米的围墙。
施工期在四十八小时以上三十天以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彩钢围挡等硬质密闭围挡,其中土建工地、市政高架和道路施工等在城市主要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其边界应当设置高度两点五米以上的封闭式硬质密闭围挡;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当设置一点八米以上的封闭式硬质密闭围挡。
前款围挡高度可视管理要求适当增加。围挡底端应当设置不低于零点二米的防溢座,围挡之间以及围挡与防溢座之间无缝隙。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