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及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