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督察常态化。对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点督查办理,并向社会公开督查办理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