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区域控制制度。市、区(县)城市建成区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其他地区为协同控制区域。

控制区域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