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区域控制制度。市、区(县)城市建成区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域,其他地区为协同控制区域。控制区域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