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遵守相关强制性标准,执行区域性、季节性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浓度指标。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