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