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