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