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