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违法行为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法笔录应当由当事人、证人和两名以上的综合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综合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签名或者盖章。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