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引导,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场所、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用其他措施能够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可以不实施查封、扣押。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