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劝诫、引导,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场所、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用其他措施能够达到行政执法目的的,可以不实施查封、扣押。

违法行为轻微且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