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