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筑工程使用空心粘土砖。修缮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特殊工程除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