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