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