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