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