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