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