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渣、作物秸秆、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河(湖)淤(污)泥等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