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企业转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项目,要求异地迁建的,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