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