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一)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任免;(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个别副主席的任免;(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