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