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提请、审议和表决第三十一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批准罢免的议案,应当附有撤销和罢免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和罢免职务的人员到会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