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四章 提请、审议和表决第二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任免议案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被提名人情况不清或有疑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说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